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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otitle_bg.png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加強內部控制建設,根據《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5〕24號)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財會〔2012〕21號)的有關要求,我們制定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制度(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們。

      附件: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制度(試行)

      財政部

      2017年1月25日

    附件: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有關精神,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報送、使用及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等工作,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信息公開,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質量,根據《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5〕2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財會〔2012〕21號,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控制規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行政事業單位。

      本制度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報告,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年度終了,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依據《指導意見》和《單位內部控制規范》,按照本制度規定編制的能夠綜合反映本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的總結性文件。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部控制報告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嫘栽瓌t。內部控制報告應當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與實施、覆蓋單位層面和業務層面各類經濟業務活動,能夠綜合反映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控制建設情況。

     ?。ǘ┲匾栽瓌t。內部控制報告應當重點關注行政事業單位重點領域和關鍵崗位,突出重點、兼顧一般,推動行政事業單位圍繞重點開展內部控制建設,著力防范可能產生的重大風險。

     ?。ㄈ┛陀^性原則。內部控制報告應當立足于行政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堅持實事求是,真實、完整地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

     ?。ㄋ模┮幏缎栽瓌t。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的統一報告格式及信息要求編制內部控制報告,不得自行修改或刪減報告及附表格式。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是內部控制報告的責任主體。

      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的實際情況,明確相關內設機構、管理層級及崗位的職責權限,按照規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有序開展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審核、報送、分析使用等工作。

      第七條  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按照“統一部署、分級負責、逐級匯總、單向報送”的方式,由財政部統一部署,各地區、各垂直管理部門分級組織實施并以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級匯總,非垂直管理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各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行政管理關系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單向報送。

      第二章 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的組織

      第八條  財政部負責組織實施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其職責主要是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有關規章制度及全國統一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格式,布置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年度報告編報工作并開展相關培訓,組織和指導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報送、分析使用,組織開展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考核評價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數據庫等工作。

      第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并對本地區內部控制匯總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其職責主要是布置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年度報告編報工作并開展相關培訓, 組織和指導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報送、分析使用,組織和開展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和指導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考核評價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數據庫等工作。

      第十條  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并對本部門內部控制匯總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其職責主要是布置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年度報告編報工作并開展相關培訓,組織和指導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報送、分析使用, 組織和開展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 組織和指導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考核評價工作,建立和管理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數據庫。

    第三章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與報送

      第十一條   年度終了,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的有關要求,根據本單位當年內部控制建設工作的實際情況及取得的成效,以能夠反映內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實的相關材料為支撐,按照財政部發布的統一報告格式編制內部控制報告,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對外報送。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能夠反映內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實的相關材料一般包括內部控制領導機構會議紀要、內部控制制度、流程圖、內部控制檢查報告、內部控制培訓會相關材料等。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及能夠反映本單位內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實的相關材料。

    第四章 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與報送

      第十四條   各部門應當在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上報的內部控制報告和部門本級內部控制報告的基礎上,匯總形成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

      第十五條   各部門匯總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應當以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上報的信息為準,不得虛報、瞞報和隨意調整。

      第十六條   各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

    第五章 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與報送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下級財政部門上報的內部控制報告和本地區部門內部控制報告的基礎上,匯總形成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匯總的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應當以本地區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上報的信息為準,不得虛報、瞞報和隨意調整。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財政部門逐級報送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

    第六章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使用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使用,通過對內部控制報告中反映的信息進行分析,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建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健全制度,提高執行力,完善監督措施,確保內部控制有效實施。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分析,強化分析結果的反饋和使用,切實規范和改進財政財務管理,更好發揮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促進和監督作用。

    第七章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匯總的內部控制報告報送后,各級財政部門、各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所報送的內部控制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范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采取“統一管理、分級實施”原則。中央部門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由財政部組織實施,各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統一的工作要求分級組織實施,各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監督檢查由本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應按規定采取適當的方式來確定對象,并對內部控制報告存在明顯質量問題或以往年份監督檢查不合格單位進行重點核查。

      第二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認真組織落實本地區(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加強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認真、如實編制內部控制報告,不得漏報、瞞報有關內部控制信息,更不得編造虛假內部控制信息;單位負責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相關人員提供虛假內部控制信息,不得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內部控制信息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十七條   對于違反規定、提供虛假內部控制信息的單位及相關負責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

      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依據本制度,結合工作實際, 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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