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0519-86631324
- cz.cs@263.net
蘇科技規〔2016〕132號
各省轄市、縣(市)科技局(科委),國家和省級高新區管委會,省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使用的審計監督,省科技廳研究制定了《江蘇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審計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2016年5月12日
江蘇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使用的審計監督,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保障科研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省政府關于深化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改革的意見》及《江蘇省省級科技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計劃項目經費審計是指對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主要包括省級重點科技計劃項目結題驗收審計、科技計劃項目經費使用調查審計等。
第三條 科技計劃項目經費審計的內容:
(一)項目經費到位情況。重點審查項目資金是否落實到位、項目資金預算可行性和償還能力等。
(二)科技項目經費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針對本單位財務工作特點制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情況,包括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內控管理制度及各項科技經費管理制度,以及項目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科技項目經費單獨核算情況。包括項目經費單獨核算情況,會計科目設置規范性,核算內容和財務報告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經費開支審批程序和手續的完備性,以及相關財務檔案資料保存管理情況等。
(四)預算執行情況。包括預算科目尤其是省撥經費預算科目的執行情況,支出范圍和標準執行情況,預算調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規范性,預算資金撥付的規范性及監管情況;設備購置預算的執行及管理情況,固定資產管理以及開放共享等情況;有無擠占、挪用、轉移項目經費等問題。
(五)項目合同要求的財務指標完成情況。包括研發、產業化支出等情況,是否與預算相符,是否達到合同要求。
第四條 省撥款在100萬元(含)以上的省級重點科技計劃項目,在申請驗收前,項目承擔單位應選擇和委托符合資格要求的審計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第五條 承擔省級重點科技計劃項目審計中介機構的基本資格要求:
(一)在省內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在省外注冊的機構應在江蘇設有正式的分支機構。
(二)列入省政府采購中心審計服務定點采購項目中標單位,且具有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綜合評價3A級以上資格。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審計質量控制制度。
(四)近三年未受行政處罰及行業懲戒,承擔相關審計業務中沒有不良記錄。
第六條 省撥款在100萬元以下的省科技計劃項目,在申請驗收前,項目承擔單位設有內審機構的,可參照本辦法由內審機構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未設內審機構的項目承擔單位,承擔省撥款在100萬元以下50萬元(含)以上的省科技計劃項目,由其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省撥款在50萬元以下的省科技計劃項目,由其財務管理部門編制項目經費決算報告,并附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合作協作與交流費等主要支出的相關明細。
第七條 科技計劃項目經費驗收結題審計遵循程序:
(一)確定審計機構。由項目承擔單位選擇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審計中介機構,并簽訂協議。
(二)準備相關資料。被審計單位根據《科技計劃項目審計需提供資料清單》(詳見附件)的相關要求認真準備資料,由科技項目負責人簽字、承擔單位蓋章。審計中介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要求項目承擔單位提供其他資料。
(三)實行現場檢查。審計時可先召開有關人員會議,提出項目審計要求,聽取項目實施情況介紹,必要時可向有關人員作進一步的調查了解。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規章制度建立情況和經費開支情況,收集有關資料和會計憑證,并就檢查內容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溝通和交流。
(四)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如實反映項目經費投入、使用、管理情況以及審計應當披露的其他事項,對所審計的事項發表審計評價意見,對審計發現問題提出處理和整改意見。依法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核實后對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五)問題整改落實。項目承擔單位應對審計反映的問題進行認真整改,并在驗收申請資料中附相關整改落實的佐證材料。整改落實不到位的,不得組織項目結題驗收。
科技計劃項目經費調查審計以及由內審機構進行審計的,參照以上程序執行。
第八條 建立健全項目經費使用管理監督抽查制度。省科技廳委托省科技經費監管服務中心,每年按一定比例對項目經費驗收結題審計報告、項目經費決算報告的準確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并對工作質量進行評價監督。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科技經費內部管理制度、經費支出管理、會計核算方面有違反財經紀律和科技項目管理規定的,將視情節輕重采取限期整改、停撥經費、終止項目、追回已撥經費等處理。涉嫌違法的,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條 審計中介機構必須依法審計,嚴格執行審計準則。對違反審計工作紀律的機構一經核實,將通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涉嫌違法的,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一條 審計中介機構和審計人員在科技項目經費審計中涉及企業技術秘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進行保密。對審計中知悉的國家秘密,應按國家法律負保密義務。
第十二條 審計中介機構應本著公平、公正和友好協商的原則,為科技創新和項目研發提供優質服務,并按業類公允的最低標準收取項目經費審計費。項目經費審計費可以在該項目“間接費用”中的有關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十三條 按照《江蘇省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蘇科計發〔2013〕297號),對審計中介機構、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管部門等在項目經費審計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評價和記錄,并對相關失信行為按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蘇科審〔2010〕433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
科技計劃項目審計需提供資料清單
1、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項目合同。
2、科技計劃項目完成情況報告,項目實施期間的年度審計報告、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
3、項目承擔單位制定科技計劃項目專項經費管理相關規章制度情況,包括經費是否單獨核算,賬目設置及管理等。
4、實際參加項目實施的科技計劃項目組全體成員名單。
5、實際收到專項經費及地方匹配資金撥款的日期與金額(附銀行進賬單復印件并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
6、科技計劃項目經費外撥合同或協議,外撥經費的實際使用情況(附外撥經費銀行匯款單復印件、外撥經費開支清單,并加蓋合作單位財務專用章)。
7、有關技術水平、獲得的專利、經濟效益和配套物質條件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8、科技計劃項目經費支出相關的會計憑證及收支科目明細賬;項目執行過程中發生的預算調整及報批情況;項目經費賬面結余的金額及形成原因,應付未付款項金額及使用計劃,凈結余金額。
9、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統計表,包括項目經費實際支出與預算比較統計表、購置設備費用清單、材料費用清單、測試化驗加工費用清單等。